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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检须知

一、委托检验

1.应提交的资料

1.1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委托函及送样者有效身份证件,委托函中应写明送检样品标示的名称及生产单位(产地)、送检原因及理由。

1.2生产企业首次送检时请提供所送样品的生产批件,经营企业请提供经营资质。

1.3标准或方法(成册公开发表的国家标准除外)。

2.送检样品的要求

2.1检品数量要求:一般情况下,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。

2.2检品状态的要求:样品应包装完整,有完整的标签,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总局标签说明书的相关规定,无正规标签的样品,必需贴有临时标签。标签内容至少包括:检品名称、批号、规格、效期、生产单位,以及特殊储存条件等。

3.一般不予受理的样品

属各级检验机构已抽验不合格的样品,不予受理同品种同批号样品的委托检验;已开封的样品及无检验方法的样品;以个人名义送检的样品及有效期少于三个月的样品。

4.签订检验合同

5.检验费用请在办理完受理后尽快缴纳,如到期未交,将不出具检验报告。

二、注册检验

1.请提供以下资料:区局注册检验通知书;区局抽样记录单;申报品种的药学资料原件。

2、三倍检验用量的样品,并独立封签且包装。

3、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对照品和特殊试剂请企业提供,如为企业自制对照品,请随对照品一起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。

4、检验费用请在办理完受理后尽快缴纳,如到期未交,将不出具检验报告。

三、监督检验

请提供样品的抽样记录及凭证;样品信息应与抽样记录及凭证相符;三倍的检验用量;样品应由透明的抽样袋分三份独立包装且应符合样品的贮存要求;每批样品三个封签包装的封签应完整,不得破损。

送检联系电话:0891-68366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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